1.为规范本中心实验动物伦理审查和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根据实验动物有关法律、法规、参考惯例,制定本制度。
2.在本中心委托各类实验动物的代养和动物实验,均应先申请动物实验安全及伦理审查,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并接受监督检查。
3.中心成立动物实验安全及伦理审查小组,负责本部门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及动物实验安全的审查、监督和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审查和监督本单位各种实验动物的饲养、运输过程,动物实验的设计、实施过程是否符合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原则,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实验人员的安全。
4.动物实验安全及伦理审查小组审查依据的基本原则:
(1)动物保护原则:审查动物实验的必要性,对实验目的、预期利益与造成动物的伤害、死亡进行综合的评估。禁止无意义滥养、滥用、滥杀实验动物。优化动物实验方案以保护实验动物,减少不必要的动物使用数量;
(2)动物福利原则:保证实验动物生存时享有最基本的权利,享有免受饥渴,生活舒适自由,享有良好的饲养和标准化的生活环境,各类实验动物管理要符合该类实验动物的操作技术规程。
(3)伦理原则:应充分考虑动物的利益,善待动物,防止或减少动物的应激、痛苦和伤害,尊重动物生命,制止针对动物的野蛮行为、采取痛苦最少的方法处置动物;动物实验方法和目的符合人类的道德伦理标准和国际惯例。
(4)动物实验安全原则:动物实验要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不会影响其他实验的过程及结果;本中心不具备生物安全实验室设施条件,禁止开展生物安全性实验。
(5)综合性科学评估原则:
①公正性:审查小组的审查工作应该保持独立、公正、科学、民主、透明、不泄密,不受政治、商业和自身利益的影响;
②必要性:各类实验动物的应用必须有充分的理由为前提;
③利益平衡:以当代社会公认的道德伦理价值观,兼顾动物和人类利益;在全面、客观地评估动物所受的伤害和应用者由此可能获取的利益基础上,在审查后负责任地出具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伦理审查报告。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审查:
(1)申请者的实验动物相关项目不接受或逃避伦理审查的;
(2)不提供足够举证的或申报审查的材料不全或不真实的;
(3)缺少动物实验项目实施或动物伤害的客观理由和必要性的;
(4)从事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运输和使用的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或明显违反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原则要求的;
(5)实验动物运输和实验中缺少维护动物福利、规范从业人员道德伦理行为的操作规程,或不按规范的操作规程进行的;虐待实验动物,造成实验动物不应有的应激、疾病和死亡的;
(6)动物实验项目的设计或实施不科学。没有利用已有的数据对实验设计方案和实验指标进行优化,没有科学选用实验动物种类及品系、造模方式或动物模型以提高实验的成功率。没有采用可以充分利用动物的组织器官或用较少的动物获得更多的试验数据的方法;没有体现减少和替代实验动物使用的原则;
(7)动物实验项目的设计或实施中没有体现善待动物、关注动物生命,没有通过改进和完善实验程序,减轻或减少动物的疼痛和痛苦,减少动物不必要的处死和处死的数量。在处死动物方法上,没有选择更有效的减少或缩短动物痛苦的方法;
(8)动物实验的方法和目的不符合我国传统的道德伦理标准或国际惯例或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各类动物实验。动物实验目的、结果与当代社会的期望、与科学的道德伦理相违背的;
(9)严重违反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原则的其它行为的。
7.对审查意见及结论有异议时,申请人可以补充新材料或改进后申请复审。